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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在中标后公司名称变更?

269 2024-06-04 18:13

一、中标人在中标后公司名称变更?

不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母公司中标跟子公司没有关系,同理,子公司中标也跟母公司没关系。合同要跟中标人签,是招投标法律体系的规定;母公司跟子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法体系的规定。这个事情没什么疑义和异议,不用多纠结。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标后可以变更中标清单吗?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但可以和招标方进行协商确认作为补充合同。

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

三、中标单位可以变更中标标的吗?

中标单位不可以变更中标标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中标后设备变更流程?

       中标后设备如果需要变更,需要履行如下流程:

1.变更原因,通过工程联系单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送变更原因,变更前后对设备功能有何影响,投资变化情况。

2.监理审核签证报设计单位签证复核。

3.报建设单位复核审批。

4.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参与方开会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变更。

五、中标公示变更发布要求?

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双方在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之内。因此双方要注意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及时签约,以避免由于合同失效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六、变更中标内容怎么办?

一、中标合同能否变更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二、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规定

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470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七、中标后如何变更供货品牌?

中标后要变更供货品牌,要看原招标文件对品牌的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的品牌档次。

中标后到甲方去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时,双方沟通,品牌档次相同或以上,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影响产品性能,征得甲方同意,在合同中明确更改的品牌。若甲方不同意,只能按投标响应的品牌供。

八、中标如何变更合同,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吗?

1、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全部主体必须要作出同意变更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3、对主体变更前合同履行状况和阶段达成一致,4,审查变更主体后是否影响合同争议管辖法院,5,其他注意事项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分析。

九、中标公司能否擅自更改中标条件?

中标公司不可以搞自更改中标条件。项目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招标条件和要求,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也明确,拿到中标通知书去招标单位签订合同,要更改中标条件,没有征得招标单位同意,是不允许的,是违反招投标法,必须按招标要求办。

十、中标单位能否在合同期内变更公司?

可以,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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