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时带的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核名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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