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进行公司核名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有: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行政区划、公司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并按规定进行组合排列。
2、公司所用字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又投资关系的除外。
3、公司名称不得与其它公司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公司名称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5、公司名称冠以省份的公司,须符合本省份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7、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总公司名称。
8、公司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10、公司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业表达应反映国民经济行业的术语或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中的企业的业务特征。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名称应与业务范围相符。
12、公司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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