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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小学转银川怎么转学?

140 2024-01-19 02:15

宁夏固原小学转学银川的手续,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4]46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然后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公办学校,转入学校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区)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跨省转学流程如下:

一、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宁夏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审核;

三、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四、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六、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七、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八、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九、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地级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 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市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具体要求与第二十四条相同。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转出地省(区)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特教学校的,由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此类转学具体程序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区)转出或接收外省(区)转入学生的,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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