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的商品属于无照经营,可以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产品等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七条对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调查了解涉嫌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涉嫌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其他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
查处涉嫌无照经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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