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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关于学制改革的文件?

225 2024-04-09 11:59

一、2021年国家关于学制改革的文件?

教育部对这则消息的真实性做出了回应,表示在今年秋季把中小学学制改为“543”学制是谣言,教育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

二、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改革的文件?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文件是什么时候下达的?

  1.增值税转型改革文件是2008年11月5日作出的决定,2008年12月29日下达的,  2.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下达的;  3.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这表明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四、如何促进增值税改革?

为完善现代税制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当前增值税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立法与改革要做好衔接。增值税立法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准备工作也已经进行了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曾经于2019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21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然,增值税立法并不意味着改革的“冻结”。针对现行增值税制度在税率、优惠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同时增值税的立法应充分酝酿,并预留出改革空间。

二是中性特征要进一步体现。营改增之后税率档次增多,减税降费之后减免税优惠增加,简易征收和差额征收等特殊征收方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如何深化增值税改革,并体现其中性特征,是下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当前,应使增值税制度设计回归其本源,突出其中性特点,将与增值税中性原则不符、征收不便利的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清理各类减免税优惠,逐步取消生产经营性减免税,将减免税优惠聚焦在教育、医疗、文化、宗教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农业、民政、福利、技术政策等公益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议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着力推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向一般计税方法转变。

逐步降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总量中的比重,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施行对经济运行效率的负面影响,使增值税的设置充分体现宽税基、轻税负、易征收的特点。

三是完善机制要探索多条路径。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首先,应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目前,影响抵扣的主要因素是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如果贷款利息能纳入抵扣,将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支持企业发展。

其次,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扩大出口服务免税或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最后,完善留抵退税机制。在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其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留待下次继续抵扣。

从国际上来看,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留抵退税的做法,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其销项税额,税务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退还。

如法国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留抵,即如果能满足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选择全部或部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纳税人可以决定将留抵税额递延至以后纳税期间,用于抵扣未来应缴纳的增值税。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机制。

四是征管创新要加强新技术支撑。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了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应是发挥现有的税收征管优势,并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相结合,实时跟踪商品和劳务的物流、资金、票据等流向,明确税基,使费用透明,实现税制改革、征管手段和技术创新相互驱动,以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另外,利用数字经济的手段去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逃税行为,是深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面。全面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重点由管“票”改为管票上的“信息”,提高发票信息比对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

五、国家医保改革细则?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分类序贯推进。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至少40%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疫情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六、福利国家的改革动因及改革措施?

一、福利国家改革的动因

70年代中期以来,在石油危机的打击下,各国相继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陷入了“滞胀”(高通胀、高失业、低经济增长)的困境。经济危机又引发了与之密切相联的“福利国家”的危机,给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 经济危机致使福利国家难以为继

(二) 高税收、高福利和福利平均化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是国家养老金开支大、财政不堪重负;二是企业成本上升,国际竞争力降低;三是增加了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依赖,使整个社会缺乏活力

(三) 改革的人口动因——出生率下降和老龄人口上升,职工人数的实际减少或预期减少和退休人口的增加是事关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存在性的重要因素,前者将减少养老金制度的供款收入,后者将增加养老金支出.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行为,严重损害了经济的效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四) 北欧各国政治的一致性发生了动摇——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社民党自30年代以来在北欧政坛长期执政的局面被打破,右翼政党上台执政,北欧各国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开始由左翼政党占主导地位向左右翼政党势力均衡的方向转移。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北欧各国的左、右翼政党都把改革福利国家作为它们吸引选民的主要手段。

二、福利国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

北欧各国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其目的是要减轻中央政府社会福利支付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实施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医疗服务方面的改革

北欧国家在医疗服务方面改革的目标是控制健康医疗费用支出,防止医疗费用需求无限扩大。其主要措施:一是改变医疗预算体制和方法,将原有的固定医院预算制改为浮动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与医院的实际医疗效果挂钩。二是“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民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一个城市内)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医。

(三)就业政策的改革

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充分就业”,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工作权利”的确认与确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开始引入强调“工作义务”的新的就业政策。

(四)养老金改革

在养老金改革方面,福利国家主要侧重结构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养老金制度更加灵活机动,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以改变目前的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

(五)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福利国家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在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和瑞典还引进了双重所得税系统,双重所得税系统(DIT)的主要指导原则在于将对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与对公司和资本收入的不变税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广阔的税基和相对低的税率

七、国家医保改革办法全文?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要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五)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权限,科学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

(六)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七)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三、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切实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九)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市地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贫困群众。

(十一)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区域基金预算试点。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要聚焦临床需要、合理诊治、适宜技术,完善医保目录、协议、结算管理,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准入谈判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健全退出机制。

(十三)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总额预算,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五、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五)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

(十六)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十七)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六、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医药服务供给关系人民健康和医疗保障功能的实现。要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十八)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十九)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二十)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与审评,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

(二十一)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七、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要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医保治理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十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深化医疗保障系统作风建设,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三)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统一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大数据开发,突出应用导向,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二十五)持续推进医保治理创新。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七)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立法工作,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政策衔接规范、保障水平适宜适度。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八、国家理论 土地 改革

国家理论中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基础,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政治格局。在国家理论中,土地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土地资源的分配、农民权益的保护、土地市场的规范等。 首先,土地改革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分配。在一个国家中,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不仅提供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场所,还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如何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必要的土地,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同时,这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和人们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合适的分配政策。 其次,土地改革也涉及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民是土地改革中的重要群体,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土地改革的成败。在土地改革中,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使得农民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此外,土地改革还需要考虑到土地市场的规范。土地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它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开发商、投资者等。在土地改革中,需要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的来说,国家理论中的土地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它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如资源的分配、农民权益的保护、市场的规范等。只有通过全面、科学、合理的土地改革,才能够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生活水平。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内容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和需求进行编写。

九、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

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推进自学成才,提高学历含金量

自学成才是一种阳光下的教育方式,是一种最能够激发人们自我学习能力的教育方式。在教育改革浪潮下,2016年自考本科改革文件的出台,为广大自学考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规范,旨在推进自学成才,提高学历的含金量。

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包括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方面的改革,为自考本科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此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更加规范、完善的教育体系,引导自考学习者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课程设置:拓宽学术领域,满足学生需求

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对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注重学科的多样性和实用性。通过拓宽学术领域,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课程设置涵盖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强化了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新的课程设置还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融入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使自考学历更具含金量。学生通过自学自考的过程,不仅仅能获得自己感兴趣的学习内容,还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教材使用:权威教材指导,提升学习质量

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在教材使用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强调权威教材的使用和推广。优质的教材是学习的基础,能够为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知识体系。教材的合理选择和使用不仅能够提升学习质量,还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问题解决能力。

根据改革文件的要求,教材的编写和选择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内容准确、权威。同时,教材的更新和补充也需要及时跟进,适应新时代的学习需求。教材的使用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术追求。

考试评价:科学公正,客观准确

考试评价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客观反映。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对考试评价机制进行了全面优化,旨在构建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价体系。

改革文件要求考试题目设计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贴近教材和实际,能够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果。评卷工作也进行了规范化,引入多位评卷专家,加强评卷质量的监控和控制,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改革文件还提倡采用多种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实践操作、研究报告等,为学生提供更多展示自己学习成果的机会。通过多元化的考试形式,更全面地评价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自考本科改革的意义与影响

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的出台,对于推动自学成才、提高学历的含金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自考本科改革为自学考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规范。学习环境的改善和学术规范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其次,改革文件的推出使自考本科教育更加规范、完善,提高了自考学历的含金量。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自考,不仅能够获得知识,还能够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同时,自考本科改革的推进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自学成才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发展,也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2016自考本科改革文件的出台为自学考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条件和学术规范,是推动自学成才,提高学历含金量的重要举措。这一改革的影响将逐步显现,为广大自考学习者带来更多机遇和发展空间。

十、一建报考条件改革文件?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2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选择“增报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1.已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经原人事部、建设部批准,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报名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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