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政策改革名称?
宋朝时期实行的庆历新政是宋仁宗实行的一项改革政策,提出了削减冗余官员等一系列新政策,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这也触犯到了一些贵族官僚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很多人的抵制。
二、攸县殡葬改革政策?
1. 攸县实施了殡葬改革政策。2. 的原因是为了规范殡葬市场,提高殡葬服务质量,降低殡葬费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殡葬服务机构准入制度,推广绿色殡葬,加强殡葬服务监管等。3. 的包括: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绿色殡葬,加强殡葬文化建设,提高殡葬服务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三、农村改革政策?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督导员和辅导员的区别?
督导员和辅导员在工作职责和角色定位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督导员是进行督查工作的人员,常见的有教学督导员和企业督导员。他们主要对机构或公司内部的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教学督导员一般由经验丰富的教育工作者担任,他们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观察教师教学行为等方式,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出改进建议。企业督导员则负责监督生产流程、产品质量和员工工作表现等,以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转。
辅导员是为学生提供指导和支持的教师或教育工作者,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辅导员通常与所负责的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提供专业和个性化的辅导。在高校中,辅导员一般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为学生提供持续的教育支持。
总结来说,督导员主要关注机构或公司内部的业务和工作流程,以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而辅导员则聚焦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习支持。两者在工作职责和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五、政策改革什么意思?
政策改革就是指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变,以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式而采取的措施。政策改革是一个兴利除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重新选择,而是政策的重新选择,体制的重新构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
六、医疗体系政策改革规则?
2017年医改三项改革政策细则
1、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是本次改革新设置的项目,其目的是补偿医疗机构部分运行成本,体现的是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推动分级诊疗,其对应的原来收费项目是药品加成、挂号费和诊疗费。
此次医改,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
不同级别的医院、医生,医事服务费及报销金额均有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2、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本次改革,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
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
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
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
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上调项目:
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
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
降低:
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
此次所公布的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另外,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个别项目外,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根据卫生部门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
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比如,对于一次诊疗过程以药物治疗为主,或较多涉及CT、核磁检查的患者,其就医费用一般会有所下降;若诊疗过程中以技术劳务治疗项目为主,则患者诊疗费用会有一定增加。
根据卫生部门的测算,门诊患者医疗费用总体有所下降。
通过卫生部门对405个病种的静态测算显示,改革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平均降幅为5.11%,住院患者例均费用平均涨幅为2.53%。短期看,不同患者费用有升有降,不太均衡,但从长期看,通过医疗服务的调整和规范,最终是让百姓受益。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费用变化方面,门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改革后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从602.44元,下降到560.30元,降低42.14元,平均降幅7%,高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降幅;住院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老年性白内障、心绞痛、脑梗死、类风湿等),改革后住院例均医疗费用由24296.24元上涨到24432.98元,例均上涨138.75元,增幅0.56%,低于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涨幅。
3、药品阳光采购
药品阳光采购,是北京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全部在政府搭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其价格与全国省级集中采购的最低价动态联动,且保持公开透明。
据北京市卫计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透露,该平台上已经有包括医保药品在内的4万多种品规包装的药品。
对于低价短缺药品则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通过市场的价格作用保证临床药品供应。
其中还包括大家很关心的一个点,就是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统一。
此次医药分开改革,原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社区能够采购到大医院的所有药品。
联动以后,基层反映集中几个药品,如用于降低血糖的“格华止”(二甲双胍片)因原政策限制不能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阳光采购后就能在家门口的基层机构就医取药了。
与此同时还享有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如“格华止”的降价幅度达到了8.9%。
北京知道了解到,药品的使用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先基本药物、有限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药物等。
此外,社区医疗机构的药房仓储面积有限,社区有可能不会将全部药品配备齐全。
2017新医改新变化
1、“两票制”要推行
国医改办发〔2016〕4号《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这一政策,必定会成为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对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带来很大的影响,医药流通企业将会出现重大的洗牌,医务人员价值承认靠社会补偿机制(回扣)调动积极性的渠道被切断,对医院绩效管理提出的挑战更高。
2、分级诊疗试点范围扩大
2016年,国家启动在70%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2017年,试点地区将扩展到85%的地市,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分级诊疗的试点范围明显要大增了。分级诊疗试点扩大,对各级就医导向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与医保政策衔接,对各家医院的绩效管理必将带来影响。
3、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且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还要推进委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基层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之后,城市公立医院大面积迎来各项改革新政,特别是实行零差率、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 对医院的冲击必然不可小觑,医院从以前的徘徊观望,到现在的突然袭击,医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医院精细化运营管理和经济财务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4、去编制推动医生“自由执业”
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选取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中组部出台《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这其实就是从三甲医院开始去编制化,也意味着三甲医院医生将最先变为“自由人”。在工资总额控制的条件下,如何留住医生,通过合理的绩效激励医生,成为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不可逾越的“坎”。
5、医药电商放开解禁
医改新政明确提出,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透明度和效率。而且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再取消了39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第28项: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这一举动被业界解读为“医药电商敞开了”。
6、阳光自主采购
医改新政明确指出,要完善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做好基层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衔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原来的统一采购制度开始放水,允许医疗机构阳光议价采购。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研究制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重大药物、诊断试剂、高端诊疗设备等研发,实施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促进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国产医疗设备的推广应用连年成为卫计委的工作重点。医院靠进口设备赚钱的渠道也越来越窄,对医院的收入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物价收费进口的设备价格比国产设备都贵,都必将影响到医院的绩效管理。
7、医疗反腐升级风险大增
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具体措施则包括:修订完善“九不准”规定,继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完善行业禁入制度,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以及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
2016年底的舆论先行央视的炮轰,其实就是信号,年初的国家卫计工作会议、医改会也传达出这一点,治理药品腐败无疑是所有政策之中一个关键点,除了助推两票制等药品政策的推行外,对建立合理的医务人员薪酬体系同步推进。注定2017年医疗反腐必然升级。
8、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医改新政指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逐步建立符合我国药品市场特点的药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对医院提出了更大的挑战,DRGs医保支付结算办法必然兴起,医保基金的有限性与民众健康医疗需求的无限性及医院收入的驱动性,三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医保基金串底风险大增,维持基金的安全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医保支付对带来的冲击不可估量,甚至引导着医改的主流方向。医院的增收遇到“天花板”,医院员工的绩效如何提升。
9、社会办医高潮掀起
推进卫生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保障同等待遇。医学检验中心、病例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已经由国家发文,获准给予独立法人地位。在政策诱导之下,医生的自由执业,公立医院5大科室,或迎来新的高潮。
10、薪酬制度改革提速
医改新政提出,要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公立医院薪酬改革最可能的就是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检查费等收入脱钩,个别地区也可能效仿三明市实行年薪制。而与薪酬改革相伴的,结合国家政策风向,是医疗卫生价格改革,具体说是要提高医生诊疗费,同时降低检查检验费用。耗材占比的控费目标是要降到20%以内的,2017年则是考核大限。
七、2020年殡葬改革政策?
2020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20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八、济宁中考政策改革2021年?
济宁市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段招生报名工作即将开始。凡具有济宁市户籍或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报名。在学籍所在地报名的应届毕业生,由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回济宁市户籍地(落户时间须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报名的考生和我市往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报名。
九、党的改革政策有哪些?
党的政策: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十、保安队伍改革政策?
1、所属资产要全部剥离。公安机关及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院校、社团、基金会、掩护性企业、保障性企业)在所开办、参股保安企业中的各类资产全部剥离,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脱钩后的保安企业中不得占有股份,不得参加收益分红,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企业的经营活动。
2、民警要撤回归建。公安机关派往保安企业工作的民警在移交有关工作后全部撤回归建。若因工作需要,接收企业资产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要求留用且本人也申请留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按退休处理。
3、脱钩改制后企业的名称、标志、标识不得与公安机关有任何关联。脱钩后的保安企业不得冠以公安机关的名称,不得挂靠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以公安机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使用警用牌照车辆。
4、保持国有资本在武装守押企业中的控制地位。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要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国有资产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转让给其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但要确保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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