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什么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种类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是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采用源泉控制征收方法。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怎么样呢?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
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
三、荷兰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哪一种模式?
建议到荷兰的相关网站上找,一般可能找到那里的工资标准。
荷兰个人所得税共分四个税阶,最低税阶为19,645欧元,税率为37%;最高税阶55,991欧元,税率52%。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五、我国古代税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六、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还是累进税制?
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是比例税率。
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为25%即利润总额的25%作为企业所得税交税。比例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几类。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七、古代经商的税制是怎样的?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山泽税仍在生产环节征课。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关税。汉承秦制,关梁无阻。两汉商税主要是市税(或称市租)和山泽园池产品的征课。东汉末,军阀割据,各地又纷纷征收关税,税率颇重。曹魏时明令皆收什一之税,西晋照收关津之税和市租。
南北朝时北方政权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时还未开征商税。北魏后期,始征市税。店舍分五等收税,并设入市税,一入市门就交一钱。北齐时“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但关税市租时征时罢,尚无定制。在南方,东晋和南朝政权则十分着力于商税的征收。市税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额征收之税,称为“市估”,有“输估”、“散估”之分。“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输估兼有契税性质,开后世契税之先例。关税仍课十分之一。在津口渡头,以牛推轴托船过渡或以浮桥过渡者,征牛埭税或桁渡税。
宋代商税分为住税、过税两项。住税为坐商住卖之税,税率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不准留难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致激起小生产者的反抗。南宋时,各地以重征为务,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浮取更繁,致税场有“大小法场”之恶名。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负担。
元代商税,常课税率二十取一,以后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课;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税负苛重空前。
明初减轻商税,三十取一,公布征税品名,零星物品和农具、书籍免税,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后来免税范围日益缩小。于关市正额商税外,为回笼贬值中的纸币,于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门摊税”,令全国重要城中的店铺,依其营业种类以钞纳税。同年开始,在运河沿岸设立钞关,以钞征收船料税(按船大小计征),又称钞关税。其后纸币继续贬值,由收钞而来的这两种新税都改收银两,不予取消。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明中叶在北京九个城门征收门税,并设工关收税,恢复竹木抽分。开矿则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额纳税。
八、深化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
九、唐朝调整赋税制度的原因?
唐代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账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十、什么是税制结构模式,请说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模式的类型及原因?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有主体说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模式的类型有,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型,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型,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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