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哪些费用?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费用:
(一)减除费用:1.税法直接规定的固定减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折合每月5000元),没有弹性空间;
(二)专项扣除:
1.专项扣除费用包括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所谓的“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无需负担,所以不包含在内;
2.独生子女补贴、高温补贴等一些数额较小的补贴,也属于专项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只是这些补贴数额较小,大家也不太重视;
3.税法还规定,专项扣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缴纳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际上这个规定有些多余,因为税法已明文规定专项减除费用为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等,都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等的范畴。
(三)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项目,这个范围是明确的、相对固定的;
2.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初步考虑将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3.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文件予以明确。据有关消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原则有三项,一是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二是个人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无需等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扣除;三是未扣专项附加扣除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退税。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是为将来出现的、必要的扣除项目留下法律空间;
2.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此款规定,即属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明星商演费用个人所得税?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累计减除费用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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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销的费用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报销的钱不要交个税,因为为单位办事所花的钱,不是个人所得,这个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五、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六、工资跨月发放个人所得税如何扣除费用?
只要员工同意 8月份的工资可以放到9月份发放 同意的话,8、9两个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的季度奖金合并到一起计税 如果都在9月份发放的话应纳个人所得税=(8月份的工资+9月份的工资+9月份的季度奖金-3500-五险一金等)x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只考虑工资、奖金)9月1日发放李某8月份工资4000元,应纳个税=(4000-3500)x0.03-0=159月25日发放李某9月份工资4100元,应纳个税=(4000+4100-3500)x0.2-555=365由于李某在发放8月份工资时已扣个税15元,本次应扣税=365-15=350元9月27日发放季度奖金3000元,应纳个税=(4000+4100+3000-3500)x0.2-555=965本次应扣税=965-365=600元还有李某并不是说9月1日费用扣除提到3500元了,你就要把8月份的工资放到9月份发放,关键是要看哪种情况下扣的个人所得税少,再决定使用哪种发放方式。
七、加班夜班费用应该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加班费用属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为800元,辽宁地区附加扣除四项补贴100元后,辽宁地区费用扣除标准为9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间为1600元(辽宁地区相应取消100元附加扣除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到3500元。
九、个人所得税进管理费用科目吗?
如果是销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则计入“销售费用”。
个人所得税为企业代扣代缴,在计提工资时,应同时计提个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对应明细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涉税会计业务,一般要先计提、再申报缴纳。
十、外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 因此,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130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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