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医保中心职责?
1、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2、医疗费审核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4、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5、生育保险医疗费、县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审核。
6、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审核。
7、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
二、县级乒协副主席的职责?
职责应是在国内开展群众性乒乓球运动,指导青少年体校的乒乓球班。参加国家集训队选手的选拔及教练员的遴选。对各职业乒乓俱乐部进行指导。
三、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职责
答:职责:承担建立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计量检/校,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校务,独立与客户签订检/校服务合同,计量技术咨询等服务。
承担上级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工作,为隶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责。
四、县级市地税局公务员是怎么招的?
通过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招的。税务部门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系统,每年的下半年都会通过统一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录用公务员,感兴趣的话可以多加关注。
五、县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职责?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岗位职责中心主任: 1、全面负责中心行政和党建工作 2、对外协调工作。中心副主任: 1、协助中心主任做好中心行政、党建工作; 2、负责中心班车管理运行以及校内车辆有偿服务工作; 3、负责中心档案、年鉴、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来文来函的处理工作; 4、负责中心工会、财务监管。
六、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规划,编制县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及人口监测预警,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提出加强全县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三)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县老龄协会;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县级节能监察中心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八、县级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3.综合管理人才资源规划的开发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和各类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农村乡土人才开发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政策、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及其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定结合实际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措施;指导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5.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工人或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试、颁证工作;指导、协调引进国内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6.统一管理全县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录(聘)用、调配工作,培育、管理人才市场,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引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和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7.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资基金和退休、退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8.综合管理政府惩戒、奖励、 表彰工作,配合有关产部门推荐、审核上报表彰人选;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9.综合管理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中央、省、市驻紫和县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定全县实施劳动监察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10.综合管理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贯彻执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国家及省的政策规定,拟定及组织实施我县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办法。制定其他驻紫单位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 举办的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并编制规划及实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鉴定。
12.贯彻国家及省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审核;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及监督。
13.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本政策的实施意见、基本标准和监督检查,负责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承担紫云自治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拟定全县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15.综合管理全县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人事、劳动仲裁的政策、法规;承担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6.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县级公安人事股职责有哪些?
职责有以下几点:
1、根据公司⽤⼈需求实施公司招聘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员⼯培训。
2、管理劳动合同,办理⽤⼯、退⼯⼿续以及员⼯的⼯资和考勤结算;
3、填制和分析各类⼈事统计报表并做好每⽉绩效评分管理⼯作。
⼈事股⼯作职责内容3
1.执⾏⼈⼒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办理员⼯招聘、⼊职、离职、调任、升职等⼿续.
2.建⽴、维护⼈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十、县级金融办的重要工作职责有哪些?
地方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或叫“两个基本点”:
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环境。金融机构既包括“一行三局”等金融管理机构,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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