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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

149 2024-01-10 08:02

一、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

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二、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如何申报?

1、生产企业无出口时无须申报,无信息时不申报,报送税务机关。 

2、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3、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三、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能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外购货物业务类型未选视同自产?

是的。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五、出口非自产产品也要视同内销吗?

应当这样说:是出口,但是否享受“免抵退”税收政策,还要确定其是否属于“视同自产产品”。

因“免抵退”政策只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三个条件是: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不知道你公司“采购的其他供应商零部件”是否属于“视同自产产品”。如果不属于就不享受“免抵退”税收政策。

六、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是否要冲减出口退税?

对的,出口贷物视同内销征税,说明这类出口贷物就没有退税率,出口商品及贷物都是按其物理及用途来分类编码的,海关根据政策对分类编码的分成不同退税率的档次,鼓励出口的贷物,退税率一般为13%,等于这类贷物是免税,不鼓励出口的,退税率为0,那么这类贷物视同内销征税,势必冲减出口免抵退的退税了。

七、如何界定是自产还是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视同自产货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该货物是由跨境企业在海外生产的,但使用该货物的企业必须是跨境企业在国内注册的一家子公司或者办事处;该货物在进入国内市场前,在境内无其他任何实体或者个人参与,即没有经过任何贸易环节。这样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通过虚假报关、篡改产地等手段规避税收等问题。因此,在判断是否为视同自产货物时,需要全面考虑生产和贸易的各种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八、关于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出口退税详细资料请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59245.htm?fr=ala0_1_1

九、出口退税率为0视同内销开什么发票?

如果外贸企业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零,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可以进行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扣。

十、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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