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正下,软件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有部分与硬件结合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的作用是商品的标识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标。
另外附上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 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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