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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的时限?到底是1年还是5年?

56 2024-04-09 03:23

你好!

首先,《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09月15日随着《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而废止,其规定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商标争议的期限问题,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根据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争议的期限也有不同:

1、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禁止性条款)提起争议申请,或者以已经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为由提起争议申请的,没有期限限制;

2、依据《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相关规定)、15条、16条、和31条(损害在先权利和恶意抢注)规定提起争议的,争议的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3、依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提起争议申请的,争议的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1、《商标法》第41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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