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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什么时候可以新补充证据?

291 2024-02-23 19:11

 一、对于请求人,按照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和一个月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一)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无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一个月期限内对无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  (二)请求人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  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人请求宣告一项专利权无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无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人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无效理由,一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面或不具体,在一个月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人随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无效理由及证据,滥用和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人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  (1)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  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出现新的属于应该被宣告无效的缺陷,例如合并后出现不清楚等缺陷。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些缺陷,因此,请求人补充理由不应该受该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拖延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理由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请求人已经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但二者明显不相对应,增加理由的要求是变更为与证据相对应的无效理由。  此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请求人法律知识缺乏造成的。如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提交中国专利文献D并与权利要求1进行详细对比。但实际上,专利文献D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要求将无效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应该是被允许的。因为请求人在提请求时已经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其理由和证据不相对应是因为其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知识不足造成的,不是故意拖延提出无效理由,且变更理由后所主张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没有变化,只是法律适用有变化。  (2)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者提交反证;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在该指定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出现新的技术特征组合或技术方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些特征组合或技术方案。同样,请求人在该一个月期限内不可能预先知晓专利权人将提交何种反证。因此,请求人补充证据不应该受该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拖延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证据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情形,补充证据种类只限于两类,一类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另一类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和原件等证据;期限要求是必须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形式要求是必须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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