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市场经济生活中起着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商标在商品经济出现后诞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发展。
我国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制定于1983年,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商标法实施后,就其不完善之处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分别发生在93年,2001年以及2013年,这三次修改即是商标法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与国际商标法、国际商事惯例不断接轨的过程。
与商标法修改同时进行的,还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国际商标法律体系的融合进程。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1984年接受了尼斯协定国际商品分类在我们应用、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
纵观这三次商标法的修正,每次修正中的一些热点内容,我们应当了解一下:
1993年商标法修改:
(1)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4)增加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5)明确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规定。
2001年商标法修改:
(1)扩大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商标构成要素增添了新内容,准予注册立体商标;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
(2)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
(3)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
2013年商标法修改:
(1)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2)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3)理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4)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5)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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