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调查贷款用途违法,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过失是否构成本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判例中并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故意犯罪,仅是查实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营状况进行核实,认定此失职行为引发一定危害后果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文援引案例的司法精神虽超出大众的一般认知,但符合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本文援引案例再次告诫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查放贷,不能以为“很傻很天真”就不会构成犯罪。充分认识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加强学习,认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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