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一般是指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和《行诉法》第66条的规定,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和审查的活动。其审查标准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三、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确已送达当事人?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无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
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六、申请执行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公平、适度?
九、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对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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