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审查员在评判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需要最具说服力的佐证材料——对比文件,由于创造性评判与新颖性不同,即新颖性仅仅根据一篇对比文件并采用“一对一”的对比方式,就可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而面对创造性,审查员可以采用“多对一”的方式,并首先选用最接近的一篇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作对比。
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需要确认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申请文件做对比,此处,对于刚刚接触实务作业的代理人来讲,将两者进行比对时,可以采用列特征对比表的形式,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到的特征(将每条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打散,仅保留特征本身及必要的连接关系),然后将对比文件中权利要求部分的特征做类似工作,接下来一一比对。
2、做“减法”
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会发现审查员根据检索得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发明的申请文件做比对,即将本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相同的内容减去,则剩下的内容即为审查员认定的区别,正文中会发现类似“相当于”等描述,“相当于”后面的特征为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文件的技术特征。
代理人需要根据特征对比和仔细阅读本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理解该特征在文中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以及“作用效果”进行判断(笔者以机械类案件为例),对比文件中的特征是否如实“相当于”本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如若有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并不是审查员认定的“相当于”的关系,则该技术特征可作为争辩点,并以此来说明该特征并未被公开。
3、列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审查员将根据对比结果罗列本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之下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此,代理人需要注意两点:
a)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审通)中,是否提出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审查员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代理人根据需要阅读本申请文件说明书部分关于此处的表述,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以此来判断审查员认定的是否正确,当然若审查员在认定上存在错误,代理人则可将其作为一个答复点,列为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进行争辩说理;
b)审查员在审通中并未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提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情况下,则有利于代理人进行答复,即代理人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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