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包括: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经费渠道、隶属关系的确定或者调整;机构类别的确定;编制数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用编数量及结构的审批等。
2、机构编制审批审核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
3、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必须遵照以下流程进行:由主管单位报告,行政机构编制科、事业机构编制科受理登记→科室审核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并对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提交编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权限,凡需经编委会议、常委会议研究事项则提交编委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综合督查科形成编办(编委)会议纪要后由相应业务科室一周内函告单位→科室办理发文及用编手续→用编报告、审批件及相关资料由科室存档,文件送综合督查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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