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效裁定移送和接受案件管辖后,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受移送法院不适用管辖异议程序审查。
受移送法院可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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