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就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扩休就是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当然拥有知识产权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组织,或直接由国家所有。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通过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原始取得,是说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领先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从而会产生出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意志特征。权利来源。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国际公约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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