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西藏自治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一、 受理部门 各地、市公安处、局,各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三、购房落户落户条件:七地(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房产证明的,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四、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3、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租赁房屋的,需一并提供房屋租赁落户相关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居住证)。五、办理流程1、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受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管辖县(区)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受理。3、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申请在西藏自治区七地(市)中心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县(区)公安机关签发办理,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4、告知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扩展资料:其他落户办理程序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1、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部队师(旅)以上随军审批表,及自治区公安厅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四、投资兴办实业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五、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可以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落户。 六、弃婴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 七、超计划生育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其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可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落户。 八、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50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区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镇落户。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大、中专院校毕业被西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 十、干部、职工调动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和调动登记表,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 十一、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落户办理程序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户口办理指南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转移人口落户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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