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有利于减少征地的盲目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
一、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征地预存款原则上包括征地所需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不包含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对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或意向用地单位缴纳征地预存款;对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征地预存款由项目用地单位缴纳。
二、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设征地预存款专户,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征地预存款数额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进行核算。申请用地单位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存款通知单按期缴纳至专户。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县(区)政府报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三、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等)。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到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兑付产权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预存款不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补缴。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将征地预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五、征地预存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
六、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预存款专户中调度挪用资金。对发现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行征地预存款制度。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八、各县(区)报送建设用地报件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编制说明中说明征地预存款制度建立情况及预存款数额,并附具征地预存款缴款凭证。凡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缴纳到预存款专户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征地报件。
九、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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