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权属证书(即房屋权益证)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3、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六条)。
扩展资料
房屋权益证的相关情况
根据《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新建房屋。
2、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
3、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4、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5、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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