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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