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规定,矿藏、河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强调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河流及河道是国有资源,归国务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村所流经的河流也是国有性质的,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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