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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61 2024-04-01 10: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防范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业务报告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反映和提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的成果,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开发并使用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

第五条 事务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相关业务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选择适当的软件设计公司,与其共同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一是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块;二是省外事务所使用模块。

一、省内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窗口,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省内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由分所报备,总所是省内的,应在总所连续编号的报告登记簿中予以说明。

二、省外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窗口下,完成事务所基本情况资料填写,经省注协审核获取密码后,进入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在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窗口进行报备。

省外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总所在省内的由总所报备;总所为省外的由分所报备。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三类: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专项审计。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二、验资业务: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三、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

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十条 各类业务报告的报备指标设置情况如下:

报备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体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指每类业务均需填列报备的指标或事项。具体为反映事务所客户相关信息事项和反映事务所工作情况的指标或事项。

(一)反映事务所客户相关信息事项:客户名称、客户所属行业、客户所属地区。

1、客户是指与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对方。

2、客户所属行业分为国家与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又分为医院、学校、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又分为基金会、其他社团)、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又分为金融、商贸、科技与电子商务、社会服务、其他)、其他行业(如农林牧业)。

3、客户所属地区的填列,应当指明客户所在地为省内还是省外。省内的客户,还需要按南京等13个地区填列。

(二)反映事务所工作情况的指标或事项:事务所参与项目人数、项目总工时、项目收费情况、收费金额、单位工时收费额。

1、事务所参与项目人数、项目总工时:按业务项目策略或计划中列示的人数、工时填列。

2、项目收费情况:按业务约定书中列示的金额填列,并指明是单独收费还是合并收费的项目。

3、收费金额:如果是合并收费项目,总报告项目填写约定总收费金额,分报告或子公司报告收费金额填写零;如果是单独收费项目,应当填写约定应收金额。

4、单位工时收费额:用收费金额除以项目总工时(自动生成)。

二、个体指标

(一)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个体指标:鉴证对象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报告意见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自动生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报告意见类型:短式报告按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类型填写;如为长式报告即填写长式报告。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均按审计后数额填列。

(二)验资

验资项目的个体指标:被审验单位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验证货币资金人民币金额(其中:美元、欧元、英镑、港币、日元)、验证无形资产人民币金额(其中:国外专利外币金额)、验证实物资产人民币金额(其中:进口设备外币金额)、验证净资产人民币金额。

(三)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项目的个体指标:鉴证对象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除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鉴证业务报告外,事务所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鉴证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二维码。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鉴证业务报告,事务所通过二次报备完成。首次报备时,应当在鉴证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将鉴证业务报告涉及的事务所名称、鉴证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二维码。鉴证业务报告公开披露后,事务所应在1周内完成其他信息的二次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将防伪二维码置于鉴证业务报告首页的右上方。事务所对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证报告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事务所不能完成网上业务报备、需要通过人工审核的,应当在省注协网站上传以下资料,并将原件送交业务发生的所在市注协核对:

一、《人工报备申请书》。

二、业务约定书。重点核对业务约定书编号、业务项目名称、签约双方名称及印章、约定收费金额、签约日期等。

三、业务报告。重点核对业务报告名称、鉴证或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意见类型等。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计划(策略)或工作计划。

五、事务所鉴证或涉及的相关业务报表。重点核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金额或验证资本金额。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六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48小时内可自行修改;超过48小时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随时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七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二维码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市注协初审无误后报省注协审核撤销;涉及省直事务所的,由省注协审核后直接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九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2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业务收费异常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书面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市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接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于每年终了后对全省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结果形成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对其中反映行业服务成果的数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鉴证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的部分或全部报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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