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并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核心版权产业,是指创造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主要产品的产业,包括电影、录音、音乐、图书报纸、软件、戏剧、广告及广播电视;
第二类是部分版权产业,其产品只部分享有版权,较为典型的是仿制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建筑业等;
第三类是发行业,主要面向商店和消费者发行版权物品,如批发与零售业等有关服务业;
第四类是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主要与版权物品设备相关联,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等。
美国的分类方法得到北美国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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