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联村扶贫光伏电站资产按相应比例确权至相关联的19个贫困村集体,联村扶贫光伏电站资产申报时联建行政村共同所有,由所在乡政府代为管理,村级不得出租、转让等,各村只享受收益权。
第四条 村级联村光伏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入扣除征占用农户个人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维护等费用后的金额。旗人民政府指定喀喇沁旗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扶投公司”)作为村级联村光伏电站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设立村级联村光伏电站收入专户,负责村级联村光伏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运维管理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旗扶投公司共同管理。
第五条 国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根据村级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村级联村光伏电站收入专户。
第六条 旗扶投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光伏电站收益,扣除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费、保险费用等,将村级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季度拨付至村级光伏电站所在乡镇。旗财政局将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时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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