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转让。《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经水利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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