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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285 2024-04-21 17:17

一、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核销吗?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税清算以后才可以核销的。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出修正,原条文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登录电子税务局:首先,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例如,广东省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 进入报验登记页面: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报验登记页面。

3. 填写申请表:在页面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经营地信息、税务登记证信息等。在填写完成后,需要对信息进行预览,查看是否有误。

4. 提交申请: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等待税局人员审核。

5. 准备附送资料:在等待审核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准备好附送资料,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复印件。

6. 审核通过:税局人员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携带附送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电子税务局操作界面和步骤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操作请参照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外经证吗?

《外经证》已于2017年改革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改革,简单地说,是把外经证改成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把“外经证”税收管理事项按其管理实质,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所以,申办流程及使用方式有一些忙变动。

五、江苏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交不起税是什么原因?

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交不起税的原因是由于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纳税人无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也可能是由于税收机构之间的沟通不畅或信息共享不足导致的。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该提前了解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相关税收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按一般纳税人预缴,电子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是完全按照一般纳税人预缴。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地区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进行涉税事项预约申请时,需预先缴纳税款。将纳税人涉税事项所需的预约服务,分为“税务机关受理前预交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后预交税款”两种。2.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时选择代征代缴模式,可享受代征代缴服务。在此模式下,涉税事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则进行预缴税款。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的具体方式,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涉税事项的不同而定,并非完全按照一般纳税人预缴。

七、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后需要再次报验登记吗?

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八、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事项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是纳税人跨省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开具的,一个项目两个合同最好按两个合同申请两份报告表,一个合同如果是另一份合同的补充追加,也可以填写一份报告表。

报告表日期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已经取消了180天限制),如果工期超出申报的日期,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九、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什么?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处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提示:①跨区域涉税事项,按照合同金额填开,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提供决算重新开具,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提供决算向预缴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预缴税款的依据是实际开票金额;②正常核销时,在云厅就可以办理,逾期的要去当地税务机关办理;③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根据项目分别办理的。④如果工程完工,但质保金发票还未开具,需办理延期,开完质保金发票后再进行核销。

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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