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权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
1、只有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可转让、出租、抵押。
2、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必须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实践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无偿让与其他用地单位,也可以与其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互换(但不得牟利)。但从本质上说,由于需要土地所有者的批准,这种权利处分不是完全自主的。
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所得土地收益的处分权。
划拨后,用地者实际控制划拨土地,并依土地使用目的对其实际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占有、使用土地而获取土地利益,该利益包括使用土地的收益和使用土地的便利。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不具有处分权能,经批准适当处分以后,用地者应当缴纳出让金或将转让或出租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其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依房地一致原则,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应一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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