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至于提出的“在开庭前一天可以提交变更委托书”的问题,也应该是允许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变更委托书的时间,在开庭之前变更委托人不影响开庭诉讼,所以法庭应当准许,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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