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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