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办理首次登记是办理其他登记的前提。因此办理首次登记对权利人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对此,《细则》在第四章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八种权利的首次登记,均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进一步细化。今后,各地方还会根据地方特色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操作规范。下面我们以最常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为例进一步说明:(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2)申请材料: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d.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e.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f.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h.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i.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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