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本规范。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3.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整后登记机关改 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 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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