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注意事项:
一、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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