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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