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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印花税实施细则?

127 2023-11-26 21:12

一、2022年新印花税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1、有增有减,印花税法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及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进一步缩减了征税范围;

2、税率降低,将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七个应税凭证的税率由万分之五税率降低至万分之三,并将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二点五;

3、两个取消,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原《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这意味着以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不用再考虑尾数的四舍五入问题,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对印花税相关违法行为取消轻税重罚的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多项明确,印花税法明确了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增值税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等内容,并采取列举(八项免征规定)与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印花税减免范围。

二、印花税怎么申报最新?

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2、选择印花税——【税源采集】。

3、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点击【新增采集信息】。

4、新版印花税采集: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增加,进行税源明细数据采集。(2022年7月1日所属期前的税源点击【进入老版报表】进行填写)

5、进入税源明细录入页面进行填写,打*的为必填项,纳税期限可选择“按期”或“按次”。填写后请点击【确定】按钮并保存。

· 选择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纳税期限为凭证书立之日起15日内。请选择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凭证后及时申报,避免出现滞纳金。

· 有印花税税目核定信息的,可以选择按期申报,纳税人第一次按期(季)申报所属期是2022年7-9月,申报期是2022年10月。

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用户中心-用户管理-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需要新增税种认定的请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6、填写完毕后,勾选采集的印花税数据,点击【下一步】。

7、选择“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相关情况后,点击【申报】。

三、最新深圳医保实施细则?

1.报销标准

住院待遇

如果参保人没有办理转诊或备案,在深圳市外的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将按照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的90%、70%来报销

2.政策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3.门诊待遇

如果参保人没有办理转诊或备案,在深圳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的,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可以先垫付,回深后在个人账户余额里扣减

政策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四、实收资本印花税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乘以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五、最新印花税税目及税率?

是根据2021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来确定的。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1. 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为0.1%。2. 债券交易:印花税率为0.05%。3. 不动产买卖:印花税率为1%。4.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率为0.005%至0.08%。5. 经济担保合同:印花税率为0.1%至0.3%。6. 保险合同:印花税率为0.05%。这些税目和税率的变动,旨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同时降低市民的税收负担,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最新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近期已经发布。根据该细则,发票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和严格化,包括发票开具、存根留存、报销管理等方面。同时,细则中也强调对于违规开具、违规使用发票的处罚力度会进一步加强。这种规范化和严格化的发票管理旨在加强基层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效果,遏制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损失。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的实施也将对企业和个人的发票开具和使用带来影响和挑战,需要相关方面做好相应的应对和配合工作。

七、会计法2022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是哪年的,啥时候出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English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 / 2010.01.09发布 / 2010.02.01实施

本法变迁

2010-01-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比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十、最新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依场规办事的原则;

  (七) 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须具有领导农场改革与发展的能力,符合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拔农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干部及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条党委及党办(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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