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福平,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631008271X,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信丰县新田镇下江村桥子背1号,高中文化,务农。
本院以(2022)赣072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先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邓先云没有上诉,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决定逮捕罪犯邓先云以执行刑罚,并将逮捕决定书送达信丰县公安局执行。2023年1月31日,信丰县看守所以罪犯康福平身患疾病不宜羁押为由未收监执行,并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之后,罪犯邓先云以其身患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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