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化学原料
02颜料油漆
03日化用品
704燃料油脂
05医药
06金属材料
07机械设备
08手工器械09科学仪器
10医疗器械
11灯具空调
12运输工具
13军火烟火
14珠宝钟表
15乐器
16办公用品
17橡胶制品18皮革制品
19建筑材料
20家具
21厨房洁具
22绳网袋篷
923纱线丝
24布料床单
25服装鞋帽
26纽扣拉链27地毯席垫
28健身器材
29食品
30方便食品
31饲料种子
32啤酒饮料
33酒
34烟草烟具
35广告销售36金融物管
37建筑修理
38通讯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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