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商标分类,第16类和第41类分别为以下内容: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尤其包括:切纸刀;油印机;包装用塑料纸、塑料提兜和塑料袋。尤其不包括:某些纸制品或纸板制品(查阅按字母排队列的分类表) ;颜料(第二类);艺术家用手工用具(如修平刀、雕塑剪)(第八类)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尤其包括;有关人员教育或动物训练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旨在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服务.为文化和教育目的向公众展示可视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
也就是说第16类的商标为商品商标,主要在于区分纸质产品其物质本身的商品,例如我们熟知的Aa纸张、红枫笔记本等;而第41类的商标为服务类商标,主要在于区分某种服务的提供商,如新东方教育、昂立培训等。
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于是否构成“混淆”。如果依照题目中所说,假定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非常好”同时注册为“书籍”和“书籍出版”,则产生以下情形:
(1)在不同商标分类中的商标相同,在该种情况下,无论两个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别,均可以构成商标侵权,一般来说注册在先的商标为商标合法使用者(除商标异议确定在先商标为恶意注册予以撤销的情形)。
(2)假定两个商标为普通商标,且两者并不相同,仅仅是相似,或使用另一商标的文字或部分图案。在国际商标分类中,不同的分类之间一般界定比较明显,由于两类商标涉及领域并不相同(前一类为商品类商标,后一类为服务性商标),那么根据一般公众理解来看,并不能轻易产生商标的混淆,因此在不同的分类中即使商标有些相似,也不能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3)假定注册在先的商标系驰名商标,若另一商标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则不论近似商标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是否属于同种分类,在商标法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之中,均构成商标侵权。
PS:
1、以上商标近似指法院认定足以产生混淆。
2、根据题目中补充的图片,这个是类似群,是指在同一分类之中,比较近似的商品。从编号中就可以看出来,这些商品均属于第16类之中。但对于第16类和第41类分类最明显的区分还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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