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提交的文件,有实质和形式上的问题,如:要求提前公开,优先权请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日等等,就视为未提出,已经进入的申请程序中,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期满未答复,如:对审查意见的答复等,都是视为撤回 。说明:如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等程序中的某一动作有问题,先会导致这个程序动作不成立,即视为“未提出”,如果由于该程序动作的未提出,继而导致整个申请案子脱离轨道、终止,即为“视为撤回”。
如果某一动作的问题只是导致该程序动作本身不成立,就“视为未提出”。
在要求提前公开声明的表格中,申请人不对、号错、名称错、缺少盖章或签字,只是使该要求“提前公开”这个程序动作不能成立,视为“未提出”,不会导致整个申请案子脱离轨道和终止,该案子仍要在正常的18个月到期时公开,则没有对案子造成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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