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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司法解释

243 2024-02-09 03:58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行为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 标识、 侵犯著作权 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 证据 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三、商标法第57条司法解释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我国,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不仅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会保障企业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不法分子制假贩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及司法解释 是什么?按照规定,销售假冒产品,将会处以三年 有期徒刑 及 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一、 刑法 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 单位犯罪 。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 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 行政处罚 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 商标注册 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 代理 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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