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IPNET.COM讯:近日来笔者多次接到类似“网站名称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网站名称相同,是否构成侵权”的咨询。
现行法律对网站名称并没有相关保护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站名称的保护,可以通过将其注册成商标来加以保护!
一旦该名称被注册于商标的某一国际分类中,则在该分类中,其他人并再无权使用改名称,若未经许可使用,即为侵权。
相同的道理,如果别人已将其网站名称,在其网站所经营范围的国际商标分类中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么他人欲使用该名称则需要获得授权。而若没有人进行注册,那么任何人均可使用该名称。
举个例子说:
A经营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在线销售网站,名称为XYZ网。而B也经营了一家从事销售服装的网站,名字亦为XYZ网。
在商标分类中,销售是属于35类别的,如果A或B其中一人,在先将XYZ名称注册于35类作为商标保护起来,那么另外一人则不可再使用此商标,否则即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如果他们均未将XYZ进行商标注册保护,那么任何人,包括C,D,E等等,均可使用XYZ这一名称,而且仍然可以用于服装销售网站上。
所以说,如果你的名称,是别人已经注册成商标的,而且所注册类别与你经营的范围一致,那么你便不可再使用此商标,如果没有,那么你使用这个名称并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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