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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信息分类说明及下载

378 2016-08-03 09:32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及服务项目,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目前最新版的是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如果你需要下载,可以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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