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字头是什么?能注册国字开头的商标吗?
商标字头是什么呢?其实拆开来看,就是申请注册商标 以某字为开头的意思,商标字头说的是商标注册 的起名。比如说“国珍”这个商标,就是一个普通的商标,它注册的时间、流程、费用等都是和别的商标一样的,没有什么特别的。
所谓的“带有“国”字头的注册商标”,只是取名字的人取得比较妙,使一大部分消费者联想到了国家政府机关。以国字开头的商标注册的确有难度,但这并不说,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注册就容易一点。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即国字头等商标,首先需要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因为这种商标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使之以为该产品/服务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经营或者提供的,同时也容易涉嫌违反商标法第10条,即是否使用到了一些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从本质上来说,带国字头的商标没有什么特别稀罕的,即使以国字头的商标注册成功了,它也还是一个普通商标,关键是看知名度。很多品牌不讲究什么商标字头的,通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加上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赋予了商标更多的价值和知名度,形成良性循环。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 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通常的商标字头有:国、农等。
其实通俗点说就是商标注册的头个文字或者头个字母。
商标字头是什么意思?其实拆开来看,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以某字为开头的意思。比如“华纳威秀”的商标字头为中华的“华”字,撇开含义来说,无论哪种字头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审批程序、费用所需都是一样的。
但是,中华文字博大精深,比如带有“国”字头的注册商标,因为取名比较精妙,容易让消费者联想到国家政府机关、一国之代表等投机取巧的意思,所以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加强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字头基本条件应符合《商标法》相关审查规定,并特别针对“中国”字头商标、“国”字头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标准作了特别规定,现整理如下:
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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