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第43类可以授权网络销售吗?
你好,商标的授权要相同的行业类别,不同行业无法进行授权,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标局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中心。
二、我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43类服务商标咖啡馆,商标注册名叫《红瓦绿树》,其中的“树”是用的繁体字,树
楼主混淆了企业名称和商标两者的概念和法律范围
1 企业名称注册说白了营业执照的名称是由地方工商局管辖的,在大陆营业执照名称一般都是简体,所以楼主打算用某某红瓦绿树咖啡店,才是正确的。
2 楼主咖啡馆43类注册了《红瓦绿树》的商标,“树”是繁体,在你的咖啡店门头包括店内宣传册等等上使用,要按照注册证上的表现方式来使用,不能任意更改。这是商标的正确规范使用。
企业名称和商标没有硬性规定要求一致,楼主营业执照名称也可以不叫红瓦绿树,也完全没问题。这不视为商标的不正确使用。
要分清楚。
三、开餐饮只注册43类商标,如果想每个地区开一家连锁 没有注册35类 这样可以吗?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
有必要注册一个35类商标
四、(这里是)这3个字可以注册成43类别的商标吗?
不可以的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中国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一书。
五、注册了商标43类如果30类被人注册有什么影响
如果不打算扩大经营是没什么影响的,反之那么会对以后的发展有影响
商标如果被抢注有三种解决方法: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公告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将延长6个月的审查。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五年内可以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扩展资料:
用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标使用权不仅是违法的还是可耻的,国家对于冒用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们商标专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罚款金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侵犯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判刑。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这些都是商标使用人才会有的使用权。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商标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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