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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具体的有哪些?

250 2023-12-03 21:10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具体的有哪些?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是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标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至非类似商标的使用,并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 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是《知识产权协议》确立的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受到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尽管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都可能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权利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需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除了商标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后果之外,某些商业标志尤其是商号、商品名称以及域名也可能会引起混淆或者商标淡化的结果。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保护驰名商标特有个性、广告价值不被无偿利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域名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成为特别保护的内容之一。 就某个商标而言,给予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还是全类保护,是限于商标领域还是扩展到其他商业标志,应当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影响力强的商标要比影响力弱的商标获得的保护大得多。一个商标显著性越强或影响力越大,那么该商标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护该商标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几个方面。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二、驰名商标的侵权是怎样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商品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伪造,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抢注驰名商标。(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企业如何利用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自身保护

驰名商标可受到如下的具体保护: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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