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是为了规制实践中较为严重的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24号判决书中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效率的功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并不是提出商标异议、请求注册无效宣告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其一般作为各项具体制度处理商标事宜的指导性原则,需要同时结合其他法律条款进行适用。
在第25930674号“BATABURN”商标异议案中,“BATABURN”(下称被异议商标)由香港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于2017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并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旗袍”。
拔佳品牌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于2018年7月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引证其在先注册的“BATA”、“BATA AIR SYSTEM”、“BATA GEL FIT”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体操鞋;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或主要识别部分“BATA”,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并且,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七百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如“EP”、“FURLA”、“FENDI”),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商标创意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引证商标在中国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存在知晓的可能。结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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